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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杠铃压死案一审:被告律师曾称无过错法院判健身房担责九成河南镇平县一名男子独自在健身房卧推杠铃,结果杠铃压住其脖颈致窒息而亡。两个月后,这段令人揪心的视频,在网络上开始流传后引发关注。
极目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死者系健身房经营者的好友,有过多年的健身经验,还曾当过健身教练。涉事健身房一名合伙人称,事发时段并非营业时间,因侯某某留有一把钥匙,所以可以独自进入健身房内锻炼。事发时完美体育官方网站,健身房另一名合伙人正在吧台休息,等到下午两点半正式营业时,才发现该男子出了意外。
据了解,死者在被杠铃压住五分钟后不再有挣扎动作,等到其被人发现时,已被杠铃压住颈部长达半个多小时。
日前,一段“男子在健身房内被杠铃压死”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众多网友为其不幸逝世而惋惜。据了解,该视频的事发地点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家健身房内,时间在7月3日下午。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一段店内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只有上述男子孤身一人在健身房内进行卧推杠铃训练,旁边并无人辅助。7月3日下午1时57分,他卧躺着将杠铃从架子上吃力地取下,再次尝试举起时突然发生意外,因支撑不了杠铃的重量,杠铃下坠压住该男子颈部位置,随后他不断挣扎身体,数分钟后,男子失去意识不再动弹。
9月17日,涉事健身房的其中一名合伙人赵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死者名叫侯某某,今年27岁,未婚,是他要好的朋友之一。当天,侯某某在尝试卧推120公斤杠铃时,被压至颈部致窒息,不幸身亡。
“小侯和我们健身房的几个合伙人关系都很好,他在读大学时候就开始健身,至少有5年的健身经验,以前还在我们健身房当过几个月的健身教练。”赵先生说,平日里,侯某某都是免费使用健身房内的器械,事发时段并非营业时间,因侯某某留有一把钥匙,所以可以独自进入健身房内锻炼,“我们一名合伙人当时正在吧台休息,等到下午两点半营业时,才发现小侯出了意外。”
记者注意到,在某视频平台上,侯某某的网名为“孤练”,他一共发布了27条视频,绝大部分都与自身健身训练相关,他还曾更新多段卧推杠铃的视频。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其最后一条视频于6月8日发布,他当时成功挑战了120公斤卧推一次的记录。
侯某某已逝,但关于其因健身不幸身亡的责任划定问题,一直牵扰着当事双方。赵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侯某某死后,其家人用水晶棺将遗体抬到健身房,摆放了一个星期之久,要求他们给予赔偿,双方并未谈妥。但是,健身房因此事“黄了”,门店倒闭加上会员退费,一共搭进了60多万元。
之后,赵先生和健身房其他几名合伙人被侯某某家属告上法庭,该案于7月27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回放视频中,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监控视频显示,7月3日13时46分36秒,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进入健身房,并与侯某某打招呼。13时56分58秒,侯某某开始卧推杠铃,13时57分10秒,杠铃砸下,并发出声响,侯某某开始挣扎。直到14时33分43秒,张某某才发现侯某某被压,开始上前施救,拨打救援电话。
侯某某放在支架上的手机录制的视频总长37分30秒,侯某某于26秒开始卧推,第38秒时杠铃砸下,压迫颈部,他开始挣扎。在5分40秒以后,侯某某没有明显挣扎。37分15秒时,张某某发现情况后移开杠铃。此外,原告代理律师称,案涉健身器材安全防护部件被拆除,长期缺失存在安全隐患。该健身房在某款地图软件上公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9点。
被告方律师辩称,本案受害人不幸死亡,与健身房无关。一是侯某某不是健身房员工,也不是健身房会员,其来到健身房未与任何人提前告知,其进入健身房属于私自进入。其进入健身房的时间为当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此时属于非营业时间,侯某某私自进入健身房本身存在过错。
二是侯某某使用的器械属于锻炼深蹲及杠铃提拉,并非用于卧推锻炼,且其在做卧推时动作不规范,在他尝试卧推时,能明显看出其无法正常举起杠铃,但仍强行将杠铃从架子上放下,最终因体力不支,无法将杠铃放回原位置,导致事故发生。侯某某自身做过健身教练,更参加过专业的健身比赛,明知道使用错误的器械和错误的锻炼姿势会带来风险,也知道锻炼应该量力而行,在此前提下仍坚持使用该器械锻炼,并强行将杠铃放下,事故发生系其自身原因导致。
三是健身器材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属于合格产品,上方也印有锻炼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健身房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四是张某某到达健身房后即进入休息区域,距离侯某某锻炼位置较远,根本无法发现后续情况,且当时是非营业时间。综上,侯某某自身具有专业的健身知识,其明知行为的危险性和操作的错误性,仍然进行锻炼,属于自甘冒险,健身房方面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作为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俱乐部有义务确保场所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男子并非俱乐部的教练或会员,但俱乐部合伙人与其关系密切,且男子常在俱乐部免费锻炼。在这种情况下,俱乐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对男子的健身活动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
“至于死者挑战健身训练强度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付建说,自甘风险是指个人自愿承担的、明知可能发生危险的风险。如果男子明知自己的健身训练强度过大,但仍然选择进行,并且俱乐部在提供适当警示和指导的情况下,男子仍然坚持进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自甘风险。但如果男子并未明知自己的健身训练强度过大,或者俱乐部未提供适当警示和指导,那么自甘风险的认定可能会受到影响。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也表示,根据《民法典》1198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即使死者并非健身房会员,但是该死者能自由进出该健身房,属于得到经营者允许,健身房属于经营性质,仍然适用第1198条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这种大重量卧推训练,从安全性来讲,应当有保护杠或者配备陪练等安全措施进行保障,因此本案的健身房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死者本身作为健身资深人士,也有一定过错。”
董文明律师还认为,此事不属于一般的自甘风险,《民法典》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并不存在其他参加体育活动的队友,所以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赵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8月份,法庭已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判处健身房承担九成责任,对此他们不能接受。目前,赵先生方面已经提起上诉,二审已于近日开庭,法院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