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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官方app下载《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2018年11月16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11月13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我省乃至全国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实意义重大。
随着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健身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运转情况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健身的热情。目前,我市已建设有各类健身器材14000余件,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仅8000余件,超出免费维护期的近6000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与维护中存在着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美体育官方网站,制定本《办法》。
《办法》是列入东营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市体育局起草了初稿,市法制办进行了认线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体育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办法》(送审稿)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按照依法、科学、的立法原则,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文广新、局等政府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部分乡镇(街道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通过东营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和研究征集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立法小组成员、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对《办法》个别条款进行论证,再次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一)规定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二)明确管理职责。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办法》第五条规定,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规划建设。为科学布局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办法》规定,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四)明确使用维护要求。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维护,保证市民正常使用健身设施,《办法》规定,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了保证本《办法》的实施,《办法》规定,一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三是市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拨付维护和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四是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六)设定法律责任。为了使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办法》对接收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将会继续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推动我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