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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全市涉侨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24-01-28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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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体育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全市涉侨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动为侨法律服务走深走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调解审理一件,示范指导一片”示范引导作用,常州中院发布了全市涉侨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劳动争议、保险责任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提升了广大侨胞的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为优化涉侨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2015年2月,某建设公司与某服饰公司(侨企)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后因服饰公司未按约分割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发生纠纷。2020年1月,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服饰公司支付给建设公司结算款项6000余万元,分期付款。后服饰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350万元,剩余款项逾期未付。建设公司遂诉至市中院,请求判令被告服饰公司立即支付剩余款项6000余万元。

  市中院立案受理后,经了解,此前原告曾向溧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且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诉讼周期较长,为节约司法资源,一揽子妥善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遂启动调解程序处理本案,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充分告知法律规定、释明诉讼风险,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按照原告指定的时间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的细节。至此,历时多年的合同纠纷得到解决。

  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多,且涉及房地产项目,原告先后以不同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为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房地产资源合理利用,市中院选择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和商业需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1年5月,武某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侨企)从事安装工工作,两公司均未为武某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3日,武某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为伤残,因三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支付意见相左,武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计428万元多。2023年6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某劳务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支付武某各项费用合计1939873.72元。裁决作出后,三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分别向溧阳法院提出诉讼。武某起诉主张两被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818233.72元

  三个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随即合并审理,承办法官进行综合分析,厘清该案矛盾争议点在于劳动者治疗中所需要的辅助器具安装及费用问题。承办法官遂从辅助器具使用需求及金费入手,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本着方便伤者兼顾公司的原则,给出了将辅助器具费用汇总计算分期支付的协调方向,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劳、派、资”三方不服仲裁,诉讼调解巧化纠纷。从三个案件到零个案件,一次调解全部解决,本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对劳资双方的权益保护,更体现了法院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2020年9月10日,某工具公司(侨企)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将德某派遣至工具公司工作,派遣员工劳动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关系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关系隶属劳务派遣公司。同年9月24日德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事故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调解,工具公司支付德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1.5万元。工具公司依约履行后诉至金坛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劳务派遣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1.5万元完美体育

  法院认为,被告未依法为德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德某因工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被告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向德某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虽然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被告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考虑到原告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负有培训和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法律责任、分担损害赔偿数额。原告向德某支付各类费用合计11.5万元不超过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按照责任三七开比例,酌定原告承担全部损失的30%责任,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的70%责任。

  劳务派遣系当前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法院根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过错大小,合理划分责任承担比例,既依法维护了侨企(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安全防范,维护生产安全和市场秩序。

  2009年2月28日,胡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的待遇”中明确“按甲方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机械公司一直未为胡某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后胡某就保险待遇事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其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仲裁委于2022年9月13日决定不予受理。

  胡某于2022年9月22日向武进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征得胡某同意后委派驻劳动法庭人民调解室先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机械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胡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万元,如逾期未足额履行,则胡某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对此予以司法确认

  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因这种承诺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如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还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失业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甚至会面临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某电子公司(侨企)系案涉厂房的所有权人,后将案涉厂房出租给姚某。2020年10月,姚某将案涉厂房二楼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间,电梯的使用由王某负责,如因王某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电梯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王某承担。2021年1月13日,王某在案涉厂房内使用货用电梯时,从电梯井道二楼坠落到一楼并受伤。原告王某诉至新北法院孟河法庭,要求某电子公司、姚某赔偿损失728487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孟河法庭高度重视,指定副庭长承办该案。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确定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并与有关部门对接争取调解结案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经多次协商调解,王某的事故损失总计确认为75万元,由某电子公司、姚某合计按承担70%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责任。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积极主动与属地党政部门、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对接,形成多元解纷的合力。最终高效、实质化解了案涉纠纷,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侨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某服饰公司与潘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潘某也没有按约交还场地及支付场地占用使用费,仍继续使用至今。某服饰公司曾多次与潘某协商并发函要求腾空租赁场地并交还,结清费用。但是潘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某服饰公司催促未果,于2023年6月8日诉至天宁法院。

  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征得原告同意后当日即委派驻法院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调解员接收后,了解到某服饰公司面临的类似租赁纠纷较多,急需解决。故当日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就诉讼成本、风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予以解释引导。基于调解员对法律关系和证据的专业分析和释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被告潘某承诺最迟于7月15日前腾空场地并交还,结清费用。

  本案属于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由专业调解员对案件直接开具“预处方”,让当事人对案件走向有清晰预判,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当场达成和解。当日委派、隔天调解、次月履行,从起诉到达成调解仅用了2天时间,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某服饰公司和租赁户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样板。

  2022年4月,某材料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万元,金某在雇员名单内,工种为食堂。2022年12月,雇员金某在材料公司内失足落水死亡。2023年1月,材料公司与死者金某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金某近亲属15万元。事后,材料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2023年3月,原告材料公司向天宁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时将金某列入雇员名单,列明工种为食堂,与两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结合领用公司物品和参加年会情况,认定金某系原告雇员。对于坠入原因,门出具的《准予火化证明》中认定坠入原因为“疑似失足落水”,结合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认定金某不慎失足落水系从事食堂后勤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案涉雇主责任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原告赔偿死者近亲属金额未超过法定责任限额,故原告赔偿金某近亲属后,可向被告主张赔偿。

  雇主责任险可以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员工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司法实践中,因理赔发生的责任保险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理赔范围。本案中,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等形成证据链作出上述认定,既维护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理赔。

  2019年3月,某装饰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侨企)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装饰公司为机械公司的员工宿舍楼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总价为194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留5%为保修金,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两年保修期届满后,机械公司未向装饰公司支付保修金。装饰公司还进行了零星工程,相应工程款亦未支付。因催要无果,原告装饰公司诉至钟楼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等计116148.16元。

  钟楼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某机械公司系侨资企业,遂立即启动涉侨诉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市涉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委会迅速指派法院涉侨纠纷特邀调解员对本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面对面交流,背靠背沟通,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当场达成了调解方案,由被告某机械公司3日内向原告某装饰公司支付保修金、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合计113381.3元。钟楼法院当场依法审查并进行了司法确认。

  本案系钟楼法院充分发挥法院与侨联之间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以诉中委托形式邀请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前移解纷端口,成功在开庭前高效化解了矛盾,积极回应了涉侨企业的多元司法需求,打造了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服务“快车道”。

  2023年1月,某保险公司诉至钟楼法院,称案外人顾某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某股份公司厂区路边,因该公司改造绿化,扩建车位过程中将树木挖动,导致树木倾倒砸到案外人车辆,由此产生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向案外人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4760元后,以该股份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份公司向其支付车辆维修款14760元。

  钟楼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分别是金融机构、涉侨企业,且被告具有较强的履行能力,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诉讼负担。为此,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通过线上“总对总”平台委派至市保险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根据原告提交的接处警证明及维修等证据逐一与被告沟通,一周不到的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股份公司在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原告理赔款14760元。钟楼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

  本案是人民法院不断拓宽涉侨司法服务渠道,通过线上平台科技赋能诉前调解,同时又发挥保险行业调解组织优势的典型案例。既增强了侨胞侨企的司法认同感,也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涉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提升了各方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

  某展览公司(侨企)与某安装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展览公司向安装公司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纱品。截至起诉前,安装公司尚结欠展览公司货款 563159.55 元,展览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经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安装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经开法院接收案件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后被告慑于保全压力,主动联系法院,希望法院能尽快安排调解事宜。法院立即安排诉前调解,驻院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原告,传达被告的调解意向,释明在审诉讼案件压力、诉前调解的高效便捷。经过反复多次沟通磨合,双方最终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并由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价款513159.55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日期。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采取诉前保全形式,查封冻结对方财产,从而促进案件调解,将矛盾纠纷止于未讼,以最低成本维护了涉侨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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